3、调查登记能到户到人的,应尽量调查登记到户到人;不能调查登记到户到人的,应调查登记到村民组或村。
4、移民人口调查登记到户到人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4.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作为调查登记的人口,即:淹没耕地并建房搬迁且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原迁移民的后代(含依法收养的);具有安置点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其他符合国家和省的后期扶持政策规定的人口。
4.2 下列人口不能调查登记为移民人口,即:淹地不淹房且未搬迁的生产安置人口;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本人及其后代;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水库淹没影响的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已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召公聘的、现役(含武警)军人提干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已就业的人员。
4.3 对以下人口应予以核减,即:以死亡的;户口临时转出的劳改服刑人员(服刑期满回原籍后可重新登记,其扶持年限应扣除服刑年限);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召公聘的、现役(含武警)军人提干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已就业等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
4.4 同一对象(户)同时具有双重水库移民身份的,只能在一个水库登记。
5、对无法调查登记到户到人的,其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以村或村民组为单位,主要登记移民后期扶持现状人口、基础设施状况等内容,由移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签章认可、核实无误后予以登记。
6、调查登记的操作程序。
第一步,公告调查登记事项:包括调查登记办法、时限、步骤等;
第二步,提交个人登记申请:由移民户、移民个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村委会提出登记申请(村民组长签名盖章);因搬迁年代久,原迁移民身份不清,不能提交个人登记申请的,由村民组会审小组采取“顺藤摸瓜”办法进行摸底调查确认;
第三步,村核实:在村民组小组和村委会小组会审的基础上,由村委会对登记申请进行核实、汇总;
第四步,乡(镇)初审并公示:乡(镇)对各村上报情况进行初审、汇总,在村、乡(镇)两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无误后,逐级报批;
第五步,审核批准:在县审查、市州地审核基础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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