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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十二、在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按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计算并预付基本养老金,待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再为其补算差额部分,并及时予以补发。
  十三、退职人员生活费的计发办法可比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参保人员退职时年龄小于40周岁的,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所使用的计发月数,可暂使用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40周岁的计发月数。
  十四、本通知实施前,已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地区,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要严格按照国发〔2005〕38号文件和豫政〔2006〕29号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执行。在过渡期内,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新、原办法平稳过渡。具体过渡办法,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计算办法举例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计算办法举例

  示例一:参保人员甲2012年2月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012年9月办理退休手续,从2012年10月起享受退休待遇。退休时本人年龄为60岁零7个月。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39。
  示例二:参保人员乙,1970年6月参加工作,2008年2月年满60周岁并办理退休手续,从2008年3月起享受退休待遇,缴费年限为37年9个月。计算基础养老金时,该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为:
  37+(9÷12)=37.75年
  示例三:参保人员丙2007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2007年8月开始享受退休待遇,1995年至2007年7月的缴费指数如下表:

┌───┬────┬────┬────┬────┬────┬────┬────┬────┐
│ 年份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
│ 指数 │ 0.8200 │ 0.7100 │ 1.0000 │ 1.0000 │ 1.1200 │ 1.2600 │  中断或欠费  │
├───┼────┼────┼────┼────┼────┼────┼────┬────┤
│ 年份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    │    │
├───┼────┼────┼────┼────┼────┼────┼────┼────┤
│ 指数 │ 1.3200 │ 1.4100 │ 1.3700 │ 1.5400 │ 1.61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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