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为:
Va= Vn-1×t1
t1--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段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的每年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内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其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缴费工资指数按1.0000计算。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后,将各指数相加,除以实际参与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t1=[(n1×1.0000)+(W1/V1+W2/V2+……+Wn-1/Vn-1)]/M1
M1为n1+M,当参保人员无视同缴费年限时,n1为零;当n1 不是整年时,n1的值为n1的整年数加1。
M--M的数值等同于W1/V1+W2/V2+……+Wn-1/Vn-1各比值项数之和,其中,W1与V1、W2与V2……Wn-1与Vn-1应为同一自然年度,下同;
W1、W2……Wn-1--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建立个人账户)至退休时的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申报的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之后的数值);
V1、V2……Vn-1--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至退休上年的历年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在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的过渡性养老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为:
Vb= Vn-1×t2
t2--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t2=(W1/V1+W2/V2+……+Wn-1/Vn-1)/M
五、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根据国家要求设置改革计发办法的过渡期。过渡期为2006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
1、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的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2、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比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限比例加发并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7月1日-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10%加发;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30%加发;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50%加发;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70%加发;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90%加发;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全额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