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条例
(2006年5月17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6年8月4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专利管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的申请、实施、保护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专利管理工作。
科技、经贸、教育、公安、海关、财政、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利评价体系和考核奖励制度,设立技术发明奖,普及专利知识,协调处理专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宣传专利法律法规,提供专利信息服务。
第六条 列入政府计划或者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进行专利检索。对需要申请专利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专利管理目标,确定专利申请、专利保护、专利实施与推广的措施。
第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时,应当将拥有专利权的情况以及专利管理制度作为重要指标。
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专利技术贸易、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检索、专利咨询等专利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服务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 宣传、推销专利技术和产品,应当明示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