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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电视电话会议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沈委办发[2005]31号)精神,真正将解决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百姓利益、易引发矛盾或滋生腐败的热点难点问题落到办事公开工作的实处,市政府决定,在教育、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公交、通讯、邮政、金融等lO个行业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新时期推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部署上来,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全市办事公开工作深入进行,促进我市公用事业健康发展。

  二、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认真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凡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共服务事项,都要主动向社会公开。

  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教育收费和招生考试等有关事项作为办事公开的重点内容。将办学资格、学籍管理办法和入学条件,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学生评先选优,保送生、特长生选拔,奖学金发放,招生考试政策、招生资格、考生资格、招生计划以及新生录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如实向社会公开。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把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作为办事公开的重点内容。按照方便患者查询的原则,公布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将医生姓名、照片、专业特长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布,供就诊患者了解。主动向就诊患者提供医疗收费查询和医疗信息咨询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要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事纪律和办事时限等作为办事公开的量点内容。对可预见的可能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做好抢修工作,减轻和降低对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服务价格制订、修改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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