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医疗机构登记费、医疗机构校验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湖北省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就业援助对象生活确有困难的,在通过初次技能鉴定时,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按省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六)体育部门收取的体育市场管理费(仅对武汉市)、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七)交通部门收取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船舶登记费、船舶证明签证费、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八)教育部门收取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发展费;
(九)商务部门收取的饮食服务经营资格证工本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十一)水利部门收取的防汛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长江除外);
(十二)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环卫费(限于将垃圾处理单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地方)、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费;
(十三)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卡工本费、特种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十四)物价部门收取的服务价格审检费、服务价格监审证工本费;
(十五)文体部门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含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费);
(十六)信息产业部门收取的家电维修范围核准证工本费、家电维修技术人员资格证工本费;
(十七)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
(十八)农业部门收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农机服务费、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对本地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逐项列出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应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省直有关部门应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督促本系统内有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上述部门颁发证照等有关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