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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陕西省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

  (七)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其工资支付水平参照本规定的标准。

  (八)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测算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应在已制定的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差,劳动强度大,不享受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并由个人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因素。为保障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应高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

  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按以上方法,2006年我省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的四个类区相应确定为:一类工资区6元、二类工资区5.6元、三类工资区5.2元、四类工资区4.8元。

  (九)今后我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随我省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提高而相应同时调整提高。

  (十)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

  (十一)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均应为该非全日制劳动者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险待遇支付按照职工发生工伤时其工作的用人单位前12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相应费用。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四、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十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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