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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3号)


  (五)名称:福建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

  执法依据:共3件

  1.行政法规2件

  (1)《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89号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2.部门规章1件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1999年发布)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六)名称: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执法依据:共2件

  1.行政法规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2.省政府规章1件

  《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0〕39号)第三条: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管理。

  三、受委托执法的机关或组织

  名称:福建省林木种苗总站

  执法依据:共2件

  部门规章2件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2)《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林业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4:
  福建省审计厅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福建省审计厅

  执法依据:共6件

  (一)法律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第一款: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二)行政法规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第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三)部门规章1件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令第1号)第二条第一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省政府规章1件

  《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号)第四条: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附件5:
  福建省旅游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名称:福建省旅游局

  执法依据:共14件

  (一)行政法规3件

  (1)《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5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四条: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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