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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06〕358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为规范和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实行统一规划、布局合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各地应按照我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辖区内三级医疗机构(阿拉善盟中心医院也可申报)申报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经审核研究上报卫生部备案后实施。

  二、已经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在2006年9月底之前向卫生厅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自2006年10月1日起,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一律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三、申请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要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填报《内蒙古自治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申请书》(见附件3)。

  四、盟市卫生局负责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技术初审工作。经审核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报我厅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医疗机构。厅直属医疗机构、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直接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批。

  五、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时,按照《暂行规定》第九条要求向我厅提交有关材料,我厅根据卫生部有关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组织专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评价程序》现场考核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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