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和《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06〕359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为了规范和加强造血干细胞移植和采集技术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造血干细胞移植临床疗效,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
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和〈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按照我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辖区内三级医疗机构(阿拉善盟中心医院也可申报)申报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经评价、审核研究上报卫生部备案后实施。厅直属医疗机构、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直接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批。
二、已经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在2006年9月底之前向卫生厅申请办理造血干细胞移植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自2006年10月1日起,医疗机构未进行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一律不得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