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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行政处罚的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统一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第六条 举报奖励标准为每案200-2000元人民币。
  举报使用童工行为,按查实的使用童工人数每一名奖励举报人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举报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按照罚没金额或违法程度确定。有罚没的按罚没金额的10%-20%的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审批制度。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案件,在案件查结后10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单位填写《江苏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
  劳动保障部门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应当以函件或电话的形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告知奖励事项之日起1个月内,按要求办理申领手续,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单位的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第一举报人(以登记时间顺序为准);对同一事实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条 受奖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亲自领奖、委托领奖或者邮寄领奖的受奖方式。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公布举报地址,设立举报信箱(包括电子邮件)和电话,实行专人负责受理,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的违法案件。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奖励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奖励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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