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劳社察[2006]17号 苏财社〔2006〕107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江苏省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促进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以鼓励举报人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下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可以得到奖励:
1.用人单位存在使用童工行为的;
2.同一用人单位有50人以上未签劳动合同或未参加社会保险的;
3.单位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4.其他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如实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主体;
(三)提供被举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提供的线索和事实事先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掌握;
(五)举报所反映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的,依法对被举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