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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烟叶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烟叶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412号 2006年9月2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6]77号)、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在全国贯彻落实烟叶税条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转发给你们,就贯彻落实《条例》、做好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并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布置,经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我省烟叶税统一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部署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实现烟叶税制转变,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引导烟叶种植和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烟叶税作为一个新税种,也是我省各级地税部门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负责,做好烟叶税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工作。

  三、烟叶税征管要坚持“统一”、“规范”的方针。“统一”就是烟叶税要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统一管理,执行统一的征管规定,并纳入地方税的统一考核管理。 “规范”就是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规范烟叶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到日常管理、税务稽查、会计核算以及有关表证单书使用等,实行与其他地税部门管理税种一样的征管模式和管理方法。在TF2000中增设预算款级科目第3501款“烟叶税”和第3520款“烟叶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并在各类税收会统报表中暂将筵席税改为烟叶税,以反映2006年底前征收的烟叶税情况。

  四、做好衔接,摸清税源。各地要认真研读有关法规文件,把《条例》及省局的文件精神尽快传达到各有关基层征收单位。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和农税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充分掌握税源情况,掌握烟叶生产的布局和收购情况,找准征管切入点,开展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认真做好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尽快将烟叶税纳入正常的征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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