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开展试点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根据不同人群医疗需求,合理确定保障方式和保障待遇。
保障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以外的全体城镇居民,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
保障重点。着眼于保障基本的医疗需求,重点解决城镇居民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原则上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保障水平。保障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按不低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标准确定。
保障方式。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人群特点,合理确定保障方式,既可以采取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也可以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建立城乡合作医疗制度。
在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同时,要加快实施社会医疗救助,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居民实行医疗救助。要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完善相关政策,引导群众合理就医。
四、医疗保障的资金来源
解决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落实医疗保障资金是关键。各地要根据保障范围、不同人群的保障需求和承受能力,按照不低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不高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其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其他城镇居民的筹资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医疗保障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确定。
建立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明确各自的资金分担责任。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资金投入,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城镇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不低于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筹资水平的三分之一,其中,省财政对市、县按欠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和发达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包括未成年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资助。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责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应单独建账,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