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2010年陕西省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卫法发[2006]223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2006-2010年陕西省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2006-2010年陕西省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指导和规范全省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根据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和《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05]76号),现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建设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以进一步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到201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的省、市、县(区)三级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的目标任务。
二、建设原则
(一)总体规划、统筹兼顾。
按照区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领导,分级负责。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目标。
(三)因地制宜、合理规划。
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协调,根据本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的重点,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