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小组根据拟被考核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制订考核方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二)政府办公室(厅)提前1个月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考核小组提前15天向被抽评考核的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应按照政务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后报本级政府审定;审定意见及考核结果要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抄报本级党委、纪委、组织(人事)部门。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量化百分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为:
(一)政务公开机构建设。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10分)。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务公开预审制度、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反馈制度、备案制度等的建设情况及执行情况(10分)。
(三)政务公开内容。机构职能、行政行为、便民服务、行政决策、规章文件、工作动态等公开情况(45分)。
1. 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及其职责(7分);
2.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期限、救济途径(7分);
3. 便民服务:为民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结果、收费情况、服务承诺等(7分);
4. 行政决策:城市规划建设、经济改革发展等重大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事项,以及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10分);
5. 规章文件: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7分);
6. 工作动态: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为群众办实事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和结果,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工作事项(7分)。
(四)政务公开形式、时限。政务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及便民程度;政务公开时限(10分)。
(五)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投诉的处理办法和行政救济途径(8分)。
(六)对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的责任追究情况(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