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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06〕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监察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直驻粤单位外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办公室(厅)牵头协调、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采取自评考核与抽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自评考核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并写出自评报告,报本级政府和监察部门;抽评考核由政府办公室(厅)和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或重点考核。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法行政和机关效能建设年度考核一起进行,也可与民主评议行风等活动结合起来,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政府办公室(厅)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务公开考核小组,组长由政府办公室(厅)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监察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厅)、监察、人事、审计、法制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新闻工作者等参加。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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