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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企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企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2006]67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企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6月12日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企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2006年5月26日)

  近年来,各地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积极探索以民营企业为重点的企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并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为进一步健全网络,完善机制,强化保障,提高实效,充分发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现就推进企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新发展“枫桥经验”为抓手,抓住建立健全企业治安法人责任制这一关键,突出规模企业和问题较多企业两个重点,充分调动基层党政组织、企业经营者和员工三个方面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全省企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水平,努力使涉及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明显遏制,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预防,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企业及其周边治安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为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工作原则
  推进企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把握以下原则:
  --党政领导,协调推进。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明确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委(办)组织协调,各部门及行业协会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
  --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市县两级负责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具体抓好落实,村(社区)予以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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