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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6修订)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省人大代表座谈会,就有关问题听取意见。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适时向省人大代表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动情况,应当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云南人大》、《人大要情通报》、云南人大网站等形式向省人大代表通报。

  对省人大代表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由省人大常委会安排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大代表作情况通报。

  第八条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应当加强与省人大代表的联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参与执法检查、调查研究、法规草案论证、评议活动等。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省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办理;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单位办理。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检查,督促承办单位提高办理质量,注重办理实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代表。

  对省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应当重点督办。

  省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行视察。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时间接待省人大代表,直接听取代表意见。具体接待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安排。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应当认真接待和处理省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信访中反映的重要问题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秘书长阅批后按程序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代表反馈。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支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省人大代表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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