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部门、单位、个人的年度绿化任务由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下达。
部门、单位、个人应当完成年度绿化任务,除特别干旱年份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外,造林成活率应当达到85%以上。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土绿化服务体系,加强乡镇林业站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适用的绿化技术和优良品种。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绿化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六条 11至60岁的男性公民、11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
第二十七条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适龄公民,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农村适龄公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并定期对义务植树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二十九条 国土绿化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绿化建设投资;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绿化投资;
(三)依法收取的育林费、绿化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社会捐款;
(五)其他绿化资金。
第三十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吸收社会资金共同建设;商品林建设,以收益人投资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第三十一条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者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