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林木权属、收益分配;
(四)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国土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山地绿化:宜林荒山绿化率95%以上;
(二)平原农田林网建设:网格面积不得大于400亩,林网化率90%以上;
(三)公路、铁路沿线绿化:执行国家规定的绿化标准;
(四)主要河流绿化:根据防洪安全要求和地形状况,建设位置、宽度及植物类型适宜的绿化带;
(五)村庄绿化:林木覆盖率30%以上;
(六)公墓绿化:林木覆盖率40%以上;
(七)迹地绿化:火烧迹地、采伐迹地一年内绿化率95%以上。
第十九条 国土绿化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施工设计。
施工设计应当选择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多样性,实行乔木、灌木、草本、藤本植物合理搭配。施工设计还应当包括预防森林火灾、病虫危害的生物及工程措施。
第二十条 规划的封山育林区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封山育林公告,设立封山育林标志,按照每500亩左右一名护林员、一处护林房的标准,安排护林员,建设护林房,落实管护资金。
第二十一条 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区域性林木良种基地和实验繁育基地,培育良种壮苗。按照计划培育生态公益林苗木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国土绿化实行绿化责任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绿化责任:
(一)集体所有并统一经营管理林地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二)铁路、公路、河流、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林地的绿化,由使用权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五)村庄内道路及公共场所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六)封山育林区的封育,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其中属于国有林场的,由国有林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