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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国土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 全市森林覆盖率应当达到38%以上。区县森林覆盖率应当按照下列指标确定:

  (一)平原地区达到22%以上;

  (二)丘陵地区达到35%以上;

  (三)山区达到65%以上。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可以规划为林地:

  (一)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的宜林地;

  (二)坡度25度以上的坡地、坡耕地;

  (三)采矿废弃地;

  (四)主要河流上游、水库周围需要建设防护林的区域。

  第十二条 市级国土绿化规划应当合理确定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比例,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占森林总面积的50%以上。

  第十三条 生态恢复区、不适宜人工造林的荒山和其他应当采取封育措施的区域,规划为封山育林区。

第三章 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绿化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承包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和入股。

  第十六条 下列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承包或者流转,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绿化的出资、合作条件: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地;

  (二)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等宜林地;

  (三)退耕还林地,农田林网、林带用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地。

  林地使用权流转时,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第十七条 林地使用权承包或者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四至范围、使用期限;

  (二)绿化面积、绿化期限、林种、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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