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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2006年3月30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6年5月26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土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植花草、封山育林、恢复植被及其抚育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中城市规划区城区内的绿化,按照《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第四条 国土绿化以植树造林为主,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绿化资金投入,提高绿化水平。

  第六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工作。

  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审计、交通、水利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爱护树木,珍惜绿化成果,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在国土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九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绿化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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