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关于2006年“十一国庆”节期间汽车客运票价上浮的通知
(济价格字[2006]10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二十一条和鲁价格发[2004] 241号文件规定,为科学地分流乘客,缓解节日客运企业的运输成本压力,我市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2006年国庆节期间(自9月30日起至10月8日止),在原规定票价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15%的幅度上浮执行。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