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应在30平方米以上或仓容30吨以上,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用期应在申请收购资格之日起1年以上。
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自行检化验及储存粮食的,应具备1名以上获得国家规定的有关专业资格的人员,以及计量、质检等设备,也可委托经相关部门认证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粮食质量检化验以及仓储保管业务。
法律依据:《广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委托证明或委托办理协议(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资信证明。已办理工商登记的,需提供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拟申请新设立企业的,需提供出资人共同签定的出资协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出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四)提供经营场所及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有关机构认定的检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专业人员从业资格的有效证明或委托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广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www.szpb.gov.cn)上点击“项目申报软件下载”下载申报软件。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件受理申报;
(二)承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
(三)处领导审核;
(四)局领导审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