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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一)CMM认证服务机构背景材料;

  (二)与认证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

  (三)主任评估师资格证书;

  (四)企业CMM认证工作情况和实施效果说明;

  (五)CMM认证证书;

  (六)CMM认证费用明细清单;

  (七)认证费用凭证;

  (八)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企业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或在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中介机构资料库中随机抽取社会中介机构,由其对企业申请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本年度全市科技研发资金安排计划,确定本年度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以及核定资助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享受资助的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企业的帐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的,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直接核销,冲减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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