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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6年7月25日 深府办〔2006〕135号)


  《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二)研制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相关;

  (三)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作为该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

  (四)该技术标准已公开发布。

  第三条 对技术标准的研制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对技术标准研制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研制单位可凭发布该技术标准的正式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销;经审核给予资助的,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

第二章 资助额度和范围

  第五条 对于不同类型的技术标准研制申请,分别实行不同的资助额度:

  (一)国际标准:资助最高为50万元;

  (二)国家标准:资助最高为30万元;

  (三)行业标准:资助最高为15万元。

  第六条 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技术标准研制的资助额与市科技研发资金其他无偿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一般最高为100万元,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最高为60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研制单位须从http://shenbao.szsti.net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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