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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一)单位的开办费用;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

  (三)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

  (五)广告和销售费用;

  (六)行政办公开支。

  第七条 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比例一般不超过国家/广东省资助经费的50%,且每个项目配套经费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已列入市科技计划并获得资助的,或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或广东省多项科技计划的,不得申请配套资助。

  第八条 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额与市科技研发资金其他无偿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包括上年的资助额),一般最高为100万元,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最高为60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须从http://shenbao.szsti.net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配套资助项目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单位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单位的研发项目与国家或广东省签署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或相关文件复印件。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单位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单位。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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