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6年7月25日 深府办〔2006〕134号)
《深圳市对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对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的单位法人;
(二)研发项目已列入自然科学基金计划,或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被列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的;
(三)在国家/广东省财政提供的资金之外,上一年度为完成项目另行支出了相应的研发经费。
第三条 对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配套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单位为完成国家或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在国家或广东省财政提供的资金之外另行支出了研发经费的,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助;经审核批准,相应的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数额
第五条 对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的使用范围是:
(一)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