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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一)创投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合资(合作)意向书》;

  (二)入资凭证复印件;

  (三)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的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创投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创投企业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创投企业。创投企业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交。

  第八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本年度全市科技研发资金安排计划,确定本年度给予风险资助的创投企业名单以及相应的资助金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条 享受资助的创投企业应当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续存期、绩效评价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享受资助的创投企业凭合同书及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创投企业的帐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记入“投资减值准备金--拨款转入”科目或“风险准备金--拨款转入”科目。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我市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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