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6年7月25日 深府办〔2006〕132号)


  《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条件与方式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是指市科技研发资金在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对初创期的自主创新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根据其实际投资额,按一定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导向每年发布需要创业投资资金支持的企业名单。

  第四条 申请创业投资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并通过了创投备案管理审查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被投资企业符合第二条规定;

  (三)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投资款已实际支付,项目全部投资额的续存期不少于2年。

  第五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对创投企业的资助额根据其实际投资额确定,资助额为对某一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的15%。首次获得创业投资的,资助比例可提高至20%。单笔最高资助额不得超50万元。一年内对同一家创投企业的资助额最高为200万元。

第二章 申请程序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创投企业申请风险资助的,须从http://shenbao.szsti.net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创业投资企业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