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6年7月25日 深府办〔2006〕131号)
《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方式与范围
第四条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场地租金给予减免优惠或者提供了相关增值服务的,可根据相关财务资料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销,报销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孵化器自身费用支出以及平台建设等固定资产支出不在资助之列。
第五条 对增值服务的资助不得少于资助额的50%,且不超过增值服务支出总额的50%。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期无偿拨付。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可从http://shenbao.szsti.net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上一年度增值服务的成本和收费情况的费用清单、场地租金减免及收费情况的费用清单;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证书和年检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