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6年7月25日 深府办〔2006〕130号)
《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资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组建或续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
(二)申请组建或续建的市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类)。
第三条 对以上各类科技公共平台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方式及范围
第四条 对重点实验室、市级研发中心的资助采取项目计划制,即:经批准组建或续建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的,在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中明确资助的金额,根据建设进展一次性或分数次无偿拨付,专款专用。
第五条 资助重点实验室、市级研发中心的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执行各自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研发中心申请资助的,其依托单位须从http://shenbao.szsti.net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重点实验室项目申请书》或《深圳市科技计划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依托单位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依托单位的税务登记证;
(三)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财政决算报告以及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