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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6年7月25日 深府办〔2006〕129号)


  《深圳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贴息对象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科技贷款贴息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经认定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自主创新型企业或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

  (二)已经获得在我市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发放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贷款的。

  第三条 对科技贷款给予贴息,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贴息方式与范围

  第四条 对科技贷款的贴息采取报销制,即:单位获得科技贷款并偿付了相应的利息之后,凭获得贷款和偿付利息的有关资料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销;经审核给予贴息的,相应的贴息款一次性无偿支付给单位。

  第五条 贴息的范围为银行的贷款并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用于产业化项目的一年或一年以内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3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同一贷款不允许在政府同一部门或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

  第六条 贴息比例根据科技贷款贴息预算经费额度进行调整。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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