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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一)企业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企业委托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五)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股权登记托管证明;

  (六)企业实际支出改制辅导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企业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费用发生确认报告。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本年度全市科技研发资金安排计划,确定本年度获得资助的企业名单以及核定资助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享受资助的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企业的帐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的,直接冲减当年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被骗取的资助款和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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