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
(三)必要的资产评估费用;
(四)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费用。
第六条 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的资助标准为:
符合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
符合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
符合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
符合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每家企业资助10万元。
第七条 上述资助可以叠加申请。同一家企业在改制和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同一家企业具备多项资助申请资格的,可同时申请多项资助。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已进入上市辅导阶段的企业可从http://shenbao.szsti.net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五)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第九条 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企业,需要申请资助的,须从http://shenbao.szsti.net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
第十条 在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场内中介机构辅导下从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并在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企业,须从http://shenbao.szsti.net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