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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6年7月25日 深府办〔2006〕127号)


  《深圳市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创新性技术构想、方案或者发明专利,并且已有技术发明原理性方案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项目预期可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研制出样机、产品的;

  (三)我市预期有合作单位可以对项目进行深入研究与开发的。

  第三条 对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的资助,实行项目所有者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对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的资助采取项目计划制,即经评审确定给予资助的,按照项目合同书一次性或分数次拨付,无偿使用。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 对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的使用范围是:

  (一)试验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第六条 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的资助额每年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资助期最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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