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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采取单人独立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对评审的项目或企业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名。所有经专家评审的意见和签名应当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与申请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经发现不申请回避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评审专家与申请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应通知该专家进行回避,并由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另行抽取评审专家。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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