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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一)企业的开办费用;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

  (三)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

  (五)广告和销售费用;

  (六)行政办公开支。

  第七条 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研发投入资助额与市科技研发资金其他无偿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包括上年的资助额),一般最高为100万元,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最高为60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须从http://shenbao.szsti.net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在网上填写);

  (二)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企业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确定现场考察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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