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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6年7月25日 深府办〔2006〕126号)


  《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研发投入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型企业;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第三条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资助款经评审、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数额

  第五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范围是:

  (一)人员费:指内设研发机构中专门用于全时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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