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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药饮片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1号)


  《云南省中药饮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6月8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七月十八日

云南省中药饮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药饮片的管理,确保中药饮片的质量保障公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中药饮片产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药饮片,是指中药材经净制、切制、炒制、煅制、蒸制等加工制成的用于中药调剂、制剂的药物。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药饮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药饮片生产依法实行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新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现有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增加中药饮片生产范围,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一)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新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增加中药饮片生产范围的初审。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新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增加中药饮片生产范围的审批。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中药饮片生产。

  第六条 申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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