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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提高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水平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确保界线附近地区长治久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经常了解掌握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情况,适时研究解决界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制定界线管理工作中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实际困难,确保界线附近地区稳定。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完善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明确各级职责,切实负起责任,不断提高界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坚决维护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的稳定性和严肃性。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确保界线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省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州(市)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州(市)财政预算;县乡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省里将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要密切关注界线附近地区生产建设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建立健全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的协调处理机制和工作责任制,促进界线附近地区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界线毗邻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途径,互通情况信息,强化协调配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共同履行好维护和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的职责。
  三、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也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必须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界线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开展界线联检,消除纠纷隐患。认真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既是加强界线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界线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健全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严格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界线联合检查,及时勘定因调整行政区划而发生变更的界线,化解边界争议,消除纠纷隐患。要加强对界桩的管护,组织好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界线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修测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行为和事件。对擅自移动或损毁界桩,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要按照毗邻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的规定,由负责管理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恢复或修复。对未经毗邻有关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越界开发建设或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要在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完善相关手续,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要以开展联检为契机,妥善解决界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容易引发纠纷的跨界资源管理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毗邻各方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依法确定跨界资源范围,完善管理办法,明确使用方式,避免资源纠纷。对界线附近地区各方共同使用的道路、不可分割的建筑物和其他资源,以及勘界时保留的插花地(林)和飞地,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的有关规定,维持管理使用现状,维护毗邻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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