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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通知

  (二十)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加强地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协作配合,尽快研究制定贯彻《决定》和本《通知》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重点研究制定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方案、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省级地质勘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国有地质勘查队伍离退休人员及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措施、地质专业学生的奖学金和资助贫困学生等方面的政策,指导地质工作和地质勘查队伍的改革发展。建立健全地质勘查法规体系,依法维护地质工作秩序,营造良好的地质工作环境。建立地质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地质工作成效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挂起钩来。充分调动广大地质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他们在加强地质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
  (二十一)认真编制和实施地质勘查规划。明确地质勘查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指导地质勘查工作合理布局,引导勘查资源合理配置。突出勘查的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合理划分鼓励与限制勘查的矿种和区域,划定需要重点勘查和规模勘查的“规划勘查区”。严格勘查准入条件,规范勘查行为。将全省地质勘查规划纳入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勘查年度计划等予以落实。发挥规划的先行及宏观调控作用,对探矿权设置实行规划审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划的勘查项目,不予批准。
  (二十二)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政策措施,引导地质勘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指导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和发展。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严格资质管理,依法规范地质勘查行业准入。建立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二十三)加强矿业权管理。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严格矿业权审批,加强政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以规划为依据,规范矿业权准入及勘查行为,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进一步明确矿业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探矿权人依法开展勘查工作,维护正常的勘查秩序,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设置障碍,影响勘查。加强对探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义务的监督,对圈而不探、投入不足或以采代探等不依法履行矿业权人义务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动态巡查制度和年度检查制度,建立和实施矿业权退出机制,全面加强对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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