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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通知

  (六)加大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力度。基础地质调查是地质找矿和经济建设的基础。针对我省基础地质工作薄弱的状况,主要任务是加大基础地质调查的力度,提高我省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紧紧围绕我省重点成矿区、重要经济建设区、重大地质问题区,系统开展区域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等调查工作,为地质找矿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信息和地质信息。“十一五”期间,要以滇西为重点加快推进全省基础地质调查工作,1:50000区域地质调查力争覆盖全省国土面积达30%。
  (七)强化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十一五”期间,完成全省县域地质灾害调查及 16个州市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全省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及预警体系;基本完成滇东、滇中岩溶石山及红层干旱缺水地区找水;完成昆明等部分大中型城市地下水调查评价及应急水源地勘查,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全面推进农业地质、矿山环境地质调查工作。
  (八)拓展境外矿产资源合作勘查。在做好省内矿产资源勘查的同时,积极开展对周边国家的合作勘查。选择资源条件好及投资环境好的国家开展矿产资源勘查,重点勘查铜、铅锌、镍、金、铁、铝土矿、钾盐、油气等矿产,力争形成多个有色金属、贵金属、石油、钾盐境外资源合作开发基地。
  三、建立完善地质工作体制和机制
  (九)建立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按照中央与地方合理分工、有机结合的要求,建立我省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除中央负责的全国性公益地质工作外,我省要抓好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主要是重要成矿区地质调查评价、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城市地下水资源调查监测、重要城市及经济建设区地质调查评价、农业地质调查。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加大财政对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投入力度,将公益性地质调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十)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我省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主要承担国家及省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及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任务。按照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担重任的要求,以现有从事公益性地质工作的云南省地质调查院和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为基础,从属地化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中抽调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及面向社会招聘专业技术骨干,组建云南省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
  (十一)建立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可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企业依法申请设立或有偿取得矿业权,依法自主进行风险勘查开发活动,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壮大勘查市场主体;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勘查矿产资源,组建探采结合、具有较强实力和竞争力的矿业公司和集团,规模勘查开发矿产资源;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勘查开发矿产资源;鼓励和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有关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改善商业性勘查和投资环境,引导和促进商业性勘查健康发展,加强对勘查活动的监督,规范勘查行为,维护正常的勘查市场秩序,全面提升我省地质矿产勘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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