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扎实开展城乡医疗救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和我省实施意见,扎实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操作程序,落实救助资金,完善优惠政策,切实帮助城市困难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同时,总结试点经验,扩大实施范围,逐步在全省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细化优待办法,及时为患大病的农村困难群众提供有效的医疗救助。
(六)切实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依法界定救助对象,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救助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健全救助管理服务网络,落实救助政策和关爱措施,保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完善救助管理办法,重点解决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问题,进一步做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要着力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加大教育救助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两免一补”政策和民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完善救助办法,切实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并采取积极措施,为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救助,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益。推行廉租住房制度,加快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对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采取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方式实施住房救助。加强就业援助,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帮扶政策和优惠措施,完善对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建立促进和扩大就业的有效机制。实施司法救助,按照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减免诉讼和服务费用,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
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必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形成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整体合力。
(一)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把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健全领导机制,落实领导责任。要成立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本地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救助工作顺利开展。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增加对社会救助的投入。要加强社会救助基层管理服务机构建设,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加快以低保为依托,以街道、乡镇为主要平台的社会救助基层管理服务网络建设,充实工作力量,改善工作条件,确保救助政策在基层的落实。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可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要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结合低保信息系统建设,整合现有资源,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要抓紧制定完善救助工作法规、规章,建立健全与社会救助工作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