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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岗失业人员家庭为重点,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做好特殊困难行业和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健全工作环节和操作程序,不断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积极推进分类施保,完善分类管理,重点照顾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适当照顾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家庭,鼓励和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劳动自救,自主创业,切实增强救助效果。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根据物价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标准,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并积极探索货币以外的其他救助方式,切实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加强低保与其他保障线的衔接,完善低保对象优待办法,妥善解决低保对象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探索对农民工等群体的救助措施和办法。
  (二)健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继续完善以救灾分级负责制为基础,灾害应急机制为主体,社会动员机制相配套的灾害救助体系。坚持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完善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健全灾害紧急救援及应急响应机制、救灾联动机制和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加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强化灾情信息管理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全面提高灾害应急救援能力。规范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和冬令、春荒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切实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强减灾机构和队伍建设,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将符合供养条件的五保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行财政为主供养。合理确定供养标准,足额列支保障经费,全面落实供养待遇,切实做到“按标施保”,确保五保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将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乡镇合并后的闲置资源,加快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改善五保供养条件。积极支持敬老院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快自我发展,提高供养水平。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供养工作。
  (四)稳步推进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抓紧建章立制,落实职责任务,明确救助对象,合理确定标准,积极筹措资金,及时对因病、因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常年贫困人口实施定期定量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在此基础上,完善政策,规范管理,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逐步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直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完善救助办法,健全工作机制,保证资金投入,规范操作程序,实现城乡低保工作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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