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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支出账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同级财政专户划拨的资金;接收上级支出账户划拨的资金;接收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定期将该账户发生的利息转入同级财政专户;向下级支出账户拨付资金;拨付本办法规定的支出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相关会计处理的规范管理
  (一)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就业再就业资金单独建账,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二)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在对就业再就业资金进行会计核算时,会计科目的设置应遵守相关规定,做到规范、合理,级次分明,不得随意设置名目。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的财政专户收支入账凭据复印件和相关资料,定期与财政专户账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各级就业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就业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要明确并公开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要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就业再就业人数、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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