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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对2003、2004、2005年中亏损2年以上的国有困难企业中,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难以实现再就业的“4050”人员(2004年6月30日以前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给予社会保险费补助,主要用于补助企业及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对3年亏损的企业实行全额补助,对2年亏损的企业补助80%。社会保险费补助标准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
  申请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困难企业4050人员社会保险费补助申请审批表》,改制办批复的改制方案及当时核定的职工名册、产权交割证书、申请补助职工花名册、2003、2004、2005年财务决算资料等,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社保经办机构。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以及申请补助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不给予社会保险费补助。
  特定政策补助资金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有关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劳动力市场建设。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
  第十七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专户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就业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在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商业银行开设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以下简称支出账户)。
  (二)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上级财政专户补助资金及同级财政划拨资金;接收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划拨资金;接收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账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就业再就业资金;向同级支出账户拨付资金;向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拨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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