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企业),可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按照《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长政办发[2006]12号)执行。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特定政策补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其并轨遗留问题,各级财政可通过特定政策补助给予必要支持。补助范围限定在2005年国有困难企业中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7年底。
(一)对2003、2004、2005年中亏损1年以上的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困难企业申请经济补偿金补助时,应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花名册、企业财务报表及相关原始资料等需审核的有关材料,经济补偿金补助的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于30日内将资金划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在指定银行开设的经济补偿金的专门账户,通过银行将资金发给职工本人。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劳动保障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可支付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