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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对各区、县(市)所需就业再就业资金,市财政主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补助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等项支出,以及经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市财政对各地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与各地财政实际投入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实行指标一次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年度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第七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及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并严格实行分户核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职业介绍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诚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在确保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收入等情况,统筹安排好职业介绍补贴资金预算,根据其免费职业介绍成功情况按季据实结算。
  职业介绍补贴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其中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的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经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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